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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白矿务局医院集体合同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综合办   作者:   时间:2009-8-13 9:35:42   点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陕西省集体合同条例》、《蒲白矿务局集体合同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蒲白矿务局医院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蒲白矿务局医院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与蒲白矿务局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平等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院方(含院属各单位)和职工(含医院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兼顾国家、医院、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遵守《蒲白矿务局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规定》等一系列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的合法权利,协助和支持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和落实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医院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规定、方案、标准等,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制定过程中应吸纳工会代表参加,并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工会依法尊重和维护医院行使医疗、经营、管理等权利。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动职工群众努力完成医疗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医疗质量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职工聘任和裁员的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用人单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在职工上岗前订立。职工个人与医院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被人民法院宣布破产或医疗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部门,可以裁员。医院(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医院经营集团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天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裁减人员的意见。

    (二)制定裁减人员的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裁减的人数,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办法。

    (三)征求工会及职代会的意见,修改及完善方案,做好宣传以及有关工作。

    (四)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为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1—6级工伤、工残;

    (二)患病或者负伤、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或哺乳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医院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本医院裁减人员中录用。医院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宜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条:医院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时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一条: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限为任职期;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任职期间由于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除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与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劳教、判刑等。

    第十二条: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因裁减人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医院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每周上班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制度。

    第十四条:医院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一)医院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门卫值班人员、因公出差人员、救护、消防人员、抢救危重病人的医护人员以及医院手术室的手术医护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医院的汽车司机(包括小车司机)仓库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工作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职工。

    第十五条:医院用人单位在下列法定节日期间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五一”国际劳动节;

    (四)“十一”国庆节;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时需占用休息休假,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十五条内容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安全或医院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医疗设施、公共设施和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第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按规定执行。违反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章 劳动报酬和最低工资保障

    第十八条:医院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岗变薪变工资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分配制度,工资应向医疗一线、向苦、脏、累、险和技术岗位倾斜,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在医院发展基础上合理增长。用人单位在努力提高医疗的两个效益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增长职工工资收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各类津贴。但医院在经营困难、资金紧缺、确属无力支付时,经与工会协商可以拖欠1个月职工的工资,最多严禁超过三个月,除此情况外,严禁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工资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基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经济赔偿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职工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工作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

    (二)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工休日工作的,尽量给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其工资。

    (三)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包干工资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职工,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调整)方案,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执行。医院不断建立健全工资、奖金分配监督检查机制,对具有二次分配权力的科室(部门)的分配应制定管理监督具体办法,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分配,并按照管理权限自上而下逐级实施检查指导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约定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五条:医院执行国家和陕西省政府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逐步地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事故,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医院在引进或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同时注意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伤亡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利。职工对医院管理安全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和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上级并建议行政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医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岗位的职工以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法定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病的普查。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医院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医院和职工均有按国家和陕西省政府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致残、死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所供养直系遗属抚恤费、困难救济费不低于陕西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等,改善集体福利,努力提高与本企业经济实力相适应的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章 职工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院和工会要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比例提取教育经费,根据企业实际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开发职工的职业技能,提高职工素质,不断增强职工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要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用人单位优先为本单位劳动模范、技术标兵、岗位能手和先进典型提供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医院应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对自学成才并且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八章 劳动纪律与职工奖惩

    第三十七条:医院要不断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依法建立文明、高效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医院职工必须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医院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执行奖惩制度时,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思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

    第三十九条:医院的劳动竞赛由企业和工会共同组织,并对劳动竞赛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医院的劳动竞赛经费,应按规定比例足额按时拨缴。劳动竞赛经费支出渠道应按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9412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给医院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或者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奖励或惩处。

    第九章 集体合同期限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第四十一条:集体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经集体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新的集体合同生效之前原合同继续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在七日内进行集体协商,达成协议,共同遵守: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文件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破产、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四十三条:协商同意需要变更的条款,须提交职代会通过,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修改变更条款与和同原条款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全面履行集体合同,工会与医院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集体合同履行兑现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因签订(修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可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平等协商的 形式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协调处理申请。  

    第四十六条:集体合同当年全面履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医院对实现医疗经营管理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医院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给予奖励,对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双方代表进行奖励。集体合同履约率达不到70%,医院经营指标未完成,平等协商双方代表均不得奖励。

    第四十七条: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中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况出现,对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请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协商解决,或报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7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制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集体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双方搁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劳动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第四十九条:蒲白矿务局医院每年必须向本级职代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

    第五十条:本试行办法已经蒲白矿务局医院职代会团组长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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